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7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02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
被执行人:信阳市恒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胡新直、张志远、范文君
案外人(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申请执行人
发放事由:因该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于2022年10月27日合并重组,重组后归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管理。现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北京路支行已无银行账户,现申请将该案执行款49245元转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杜仁意 联系电话: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