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文件要求,现将执行案款发放案外人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6)豫1502执2544号。
申请执行人:方士信
被执行人:张军远、张大成
领款人:方正、方萍
发放金额:9836元
发放原因:(2026)豫1502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方士信已故,其子女方正、方萍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将该案执行案款发放至方正账户。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自2026年8月6日至8月8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巍 联系电话:186*****。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