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2日):
执行案号:(2021)豫1502执2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夏保学、黄本叶、梁義
收款人:夏保学
拟发放金额:80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承办人:刘洋 电话0376-63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