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0 17:16:59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2日):

执行案号:(2021)豫1502执28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夏保学、黄本叶、梁義

收款人:夏保学

拟发放金额:80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承办人:刘洋  电话0376-6362002

责任编辑:zjb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82833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