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2日至2026年8月14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
信阳市浉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
被执行人:
姬江,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7*****637。
案外人(收款人):
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申请执行人的收款账户。拟发放金额:21492元。发放事由:因信阳市浉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为区住建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没有银行账户,所以执行款要转到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徐泽星 电话0376-6362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