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4 08:33:30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6日)。

案号(2025)豫15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前进,被执行人孙志霞。

收款人:孙志霞,发放金额:15000元。

发放事由: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款。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蔡鹏      电话:0376-6362167。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zjb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8411848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