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6日)。
案号(2025)豫1502执恢404号,申请执行人朱前进,被执行人孙志霞。
收款人:孙志霞,发放金额:15000元。
发放事由:保留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款。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蔡鹏 电话:0376-6362167。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