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18 17:41:23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20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保林
被执行人:徐承中
收款人(案外人):陶海霞
拟发放金额:4000元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徐承中最低生活保障。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人:高星 电话0376-636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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