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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被执行人留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20 17:14:26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0日至2026年8月23日):

执行案号:(2023)豫1502执1203号

人:邱天友

被执行人:张克峰

人:张克峰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克峰名下工资账户,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被执行人张克峰自2026年4月起至8月期间的最低保障生活费用5000元,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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