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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24 11:34:21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8月26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793号

被执行人:向红梅

案外人(收款人):王一帆

发放事由:执行裁定书(2025)豫1502执异184号裁定每月对被执行人向红梅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谢黎明

联系电话:6362183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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