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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28 16:08:40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30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1813号

人:应辰

被执行人:苏文惠

人:苏文惠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文惠名下工资账户,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被执行人苏文惠自2026年2月起至8月期间(共计7个月)的最低保障生活费用7000.00元,上述款项将发放至其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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