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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8-31 09:46:09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2日):

执行案号:(2022)豫1502执恢34号

人:吴瑞雪、谢爱青

被执行人:袁琳琳、刘启风

人:王俊珺(系房屋共有人)

发放事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处置了袁琳琳名下(共有人王俊珺)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六大街政衡学府5号楼1单元2层202号的房屋,房屋流拍价为885578元,后申请人接受以物抵债,本次公示发放的款项系扣除被执行人袁琳琳应承担的过户税费(42036.36元)后,剩余400752.64元发放至房屋共有人王俊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黄正鑫

联系电话:0376-6362190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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