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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8 17:35:19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10日):

执行案号:(2024)豫1502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胜利路支行

被执行人:陈振华

案外人(收款人):陈嘉怡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被执行人陈振华女儿,拟发放金额19000元。

发放事由:现因被执行人陈振华工资为家庭全部收入,需为其保留最低生活保障,欲将扣划被执行人陈振华账户的29000元,其中19000元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发放至案外人陈嘉怡提供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陈建勇。

联系电话:6362007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责任编辑:z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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