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011年8月2日晚,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杨岗村的村民肖某去邻村好友家赴喜宴,席间饮酒过多。饭后已经是晚上11点多了,虽经好友极力挽留,肖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执意连夜赶回。凌晨左右,当肖某驾驶摩托车途经村口李某家往房门前时,由于车速过快,不慎撞到李某家因修路而设置的路障上面,致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经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后脱险,花去医疗等费用共计3000多元。经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肖某酒后驾驶,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肖某出院后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以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2011年8月10日,肖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李某在自家门前修路,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肖某撞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肖某酒后驾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案件,不能因为肖某在事故认定中负全责而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肖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赔偿肖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