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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4 17:22:33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9月25日至2026年9月27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5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太古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熊正兵、姚静

案外人(收款人):熊笑言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被执行人熊正兵、姚静女儿

发放事由:该款项系保留给被执行人房屋租赁费,因被执行人账户均已被冻结,无法领取,故发放至其女儿熊笑言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陈坤                联系电话:178*****

 

责任编辑:l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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