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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16 09:14:04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8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州国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吴建均

案外人(收款人):胡凡凡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人员工

发放事由:申请人中州国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其员工胡凡凡作为执行程序代理人,同意法院将本案执行回款直接转账支付至胡凡凡名下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蔡鹏

联系电话:6362167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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