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4)豫1502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波、李娜娜、彭海平、李远远、李超、刘世伟、李小宝、信阳市浉河区双井东方养殖场、信阳市司晨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收款人:李雪,发放金额:10000元,承办人:孙亮。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2181。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