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21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003号
被执行人:胡志勤、刘刚、信阳天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收款人):河南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放事由:民事判决书(2025)豫1502民初9317号判决的河南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转入信阳天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383999.62元归河南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谢黎明
联系电话:184*****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