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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21 16:37:32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3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0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毛金凤

被执行人:韩启超

案外人(收款人):韩磊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被执行人儿子

发放事由:因被执行人账户均已被冻结,本次发放款项18000.00元为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费,该款项打入被执行人儿子韩磊银行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杜仁意

联系电话:6362190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言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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