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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0-21 15:28:17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文件要求,现将执行案款发放案外人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6)豫1502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王玲

被执行人:裴仁富

领款人:裴仁富

发放金额:2283元

发放原因:(2026)豫1502执1611号案件为被执行人裴仁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共计2283元。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自2026年10月22日至10月24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洪东顺 联系电话:157*****。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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