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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11-02 16:42:04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4日):

执行案号:(2026)豫1502执2761号

被执行人:王承梅、李谟峰

案外人(收款人):李梓永

发放事由:民事调解书(2026)豫1502民初5344号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刘艳伟同意被告李梓永、王承梅于2026年10月10日前将保单(保单号分别为:41150********8与41150********8)的投保人恢复登记为王承梅。二、原告刘艳伟与被告李梓永、王承梅均同意在上述保单的现金价值执行到位后十日内将被告李梓永所交纳的50253.56元保费退还给被告李梓永。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谢黎明        

联系电话:184*****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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