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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动了谁的奶酪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系列之——第五条

  发布时间:2011-09-07 08:00:16


典型案情:

    2003年5月开始,王某由个人资产投资开办一家公司,公司每年盈利约20万元。2006年10月1日,王某花费40万元购得某小区住房二套,一套用于父母居住,一套用于自己居住,该两套房产全部登记在王某名下,房款全额一次性付清。2007年10月,王某的父母相聚过世,于是王某将父母居住的该套房产租赁给他人,租金每年15000元,租期为2年。2009年10月1日,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王某购置的一套房产内,同年由于王某租赁给他人的另一套住房租期到了,于是王某又将该套租房出租给他人,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年2万元。由于王某居住的地区近年来一直进行城中村改造,加上房地产市场的异常火爆,王某当年购买的这两套住宅已经由当初的40万元升值到现在的100万元。2011年10月,王某和李某两人因感情破裂起诉到法院,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关于夫妻财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关键词: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苹果树长出的苹果,草原长出的牧草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就是非人为的增值。投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和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王某和李某之间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王某开办公司的投资经营所得、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婚前和婚后租赁所得、以及婚前房产婚后增值这部分财产。具体分析如下:王某从2003年5月——2009年10月1日之间投资公司所得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但从2009年10月1日—2011年10月期间,王某投资公司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二》应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王某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则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2007年10月—2009年10月1日,王某将用于父母居住的一套房产租赁给他人使用,所得30000元租金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归为王某个人所有。2009年10月1日—2011年10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用于租赁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此时所得的租金收益为40000元,该笔财产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则属于房产的法定孳息,也应该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婚期购买的两套房产在婚后发生的60万元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的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所以60万元也应归为王某个人财产。综上可知,按照《婚姻法》和新近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李某仅有权要求分割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开办公司的投资经营性所得,而王某以上房产以及由房产所得的各种法定孳息和房屋自然增值部分,都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该案中,可能有人会认为《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对女方权益的保护过多的进行削弱了,配偶在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自然增值方面是否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是否也应该作为一种评断标准在分割夫妻财产中加以考虑,也即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后对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部分也投入了时间和精力的话,那么也应该适当分割该部分财产。事实上,这种评断标准是很难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的,因为这种判断标准过多的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推理,而且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两个规范法律用语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中予以剥离,是我国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充分体现出我国新婚姻法中所折射出来的公平原则和制约低俗婚姻观念的价值理念,这种进步契合了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经营”形式,放眼于人们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不断增强与普及,充分演绎了新婚姻法与国际法系接轨的法治文明、与时俱进的东方特色。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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