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前妻再婚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案件。
李某和王某本是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老湾村的村民,二人在2008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儿随父姓李。2010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随母亲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1年5月1日,王某经人介绍与邻村张某相识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其后,王某在与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的名字改随继父张姓,李某闻讯以后非常生气,多次找到王某进行协商,要求王某将女儿的名字恢复李姓,但是王某以自己作为女儿的母亲,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为由拒绝恢复孩子李姓。李某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于2011年8月15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恢复孩子的姓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王某再婚以后在没有同李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子女姓名更改,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名,显然和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最后经过法院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同意将孩子的姓名恢复李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