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议审判公正

  发布时间:2011-09-07 08:11:32


    所谓审判公正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公开、公正、中立的原则,制定和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的正确平等的合理分配,使之达到理想的正义结果。因此,审判公正是审判过程公正与审判结果公正的统一,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一、程序公正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的过程中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独立、中立、公开的原则,注重强调过程价值。马克思曾论述:“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应该是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律的内容生命的表现。”可见,程序公正既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要在审判活动中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审判独立、保持中立、审判公正。

二、实体公正是衡量审判公正的重要标尺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的结果中体现公正的精神,注重强调结果价值,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和行使审判权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查明社会主体间的冲突和纠纷,正确运用法律,救治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社会秩序,不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抑或行政审判,都以要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和公正处理为终极价值目标,从根本上说,离开实体公正,审判活动就没有实际意义,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客观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严格实行审判监督。

    可见,程序的公正是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实现对人们权利义务的正确分配,使之达到理想的公正结果,它是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和方式,是一种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则是指要严格遵循实体法的规定,正确地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审判公正就好比一个是生产线一个是产品,只有生产线科学合理,产品质量才能有所保证,二者结合才能产生效益。因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不可偏废其一。

三、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与选择

     诉讼程序是一种不完全的正义,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无论立法者如何竭尽全力也不能完全地保证社会正义得到全面实现,程序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必然产生冲突,关键问题是两者产生冲突时,何者为重呢?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是否符合现代法治观念的要求呢?法律在运作过程中,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存在着利与害的权衡问题,如果把社会的整体正义比作一个木桶的话,按照木桶理论,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就应为程序公正,因为程序公正在维护社会正义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显而易见,放走一个罪犯,还是破坏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两害相权,理应舍小取大。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树立“程序至上”的观念,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实体的公正。

    总之,在“程序至上”观念的指引下,从法治的角度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好公民的公正审判权,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审判公正这一古今人们共同追求的价值必然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89577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