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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球“飞铲”出事故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9-07 08:23:52


    8月29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足球比赛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石某医疗费500元的调解协议。

    2011年7月20日下午6时左右,信阳某大学学生吴某来到学校操场踢足球,吴某在一次带球过人的过程中,被对方的石某“飞铲”断下。由于石某动作较大,吴某躲避不及亦被放倒在地,身体多处擦伤,所幸并无大碍。吴某火冒三丈前去找石某进行理论进而发生争执,双方球员劝开二人后继续进行比赛。在随后的比赛中,吴某发现石某在一次进攻中已经带球突破防守队员闯入禁区准备射门,吴某为了防止石某进球,也冲上去一个“飞铲”,不料正中石某小腿。石某躺在地上,表情十分痛苦。同学们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石某为小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石某住院治疗花费1000余元,出院以后找到吴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吴某以自己不是故意为由拒绝赔偿。石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承担自己的医疗费用共计11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足球竞技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且运动过程中的对抗势必会运用到冲撞、抢断等动作幅度比较大的技术动作,双方当事人因踢足球发生身体碰撞,致使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这种结果也是在所难免,再者石某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吴某存在伤害的故意。为促进案结事了,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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