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洗衣店干洗衣服时致衣服受损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2011年8月20日,刘某将其一套价值3000多元的西装拿到信阳市浉河区张某的干洗店进行干洗,刘某先支付干洗费50元,张某出具收据并在收据背面写到:“衣服出门,本店概不负责!”,说明让刘某在3个工作日以后来取衣服。3日后,刘某依约来到张某的干洗店取衣服,并未仔细检查衣服就回家了。到家后刘某才发现自己西装多处有损害,于是刘某立即拿着衣服到干洗店找张某理论。张某告知刘某,当时她已在取衣单背面明确注明:“衣服出门,本店概不负责”,所以拒绝赔偿。2011年8月25日,刘某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自己衣服损失3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张女士给刘女士出具的取衣单背面所标示 “衣服出门,本店概不负责”条款是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认定为无效。最后经过法院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赔偿刘某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