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拾金不昧却认错失主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011年7月28日晚8时左右,董某像往常一样吃完晚饭和家人一起散步,在散步的过程中,董某发现自己前方不远处有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是两捆人民币,还有一张名叫赵某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取款证明,董某大致数了一下,里面的人民币大约有20000多元。想到失主此时一定心急如焚,于是董某在捡到钱的地方四处寻找失主,正在此时,一位中年妇女带着一个7岁左右的儿童匆匆忙忙的找到董某,说那钱是自己刚取出来给丈夫看病的,由于丈夫心脏病突发,现正在医院抢救,希望董某能把救命钱还给自己,同时自己愿意拿出1000元感谢董某,董某见中年妇女表情十分着急,而且一直在苦苦哀求,于是在没有仔细核实妇女身份的情况下,就把钱还给了她,并且拒绝接受中年妇女给予的1000元感谢费。正当董某还沉浸在自己拾金不昧的喜悦中时,7月30日,一位名叫赵某的男子找到他,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取款证明,要求董某返还自己丢失的20000元钱。董某此时才恍然大悟,自己拾得的钱因自己一时疏忽被别人冒领了,当董某把实情告知赵某以后,赵某以董某存在主观故意为由,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董某以自己拾金不昧拒绝赔偿。2011年8月9日,赵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自己损失2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本案中,由于失主丢失的塑料袋中有证明身份的身份证,很容易就辨明失主身份,但是因董某没有认真核实,就草率的把拾得物交与他人,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如果要求董某因此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话,不利于弘扬我国拾金不昧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也会给社会认知度带来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发挥法律对社会价值的促进和矫正功能,同时由于赵某自己不小心把财物丢失,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董某同意补偿赵某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