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袁某在一家KTV包房内唱歌时与结伴同来唱歌的李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争执中袁某持空酒瓶将李某头部砸伤。浉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201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的亲戚孔某邀请袁某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到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西路小南门“九天KTV”一楼111房间唱歌娱乐。10月31日凌晨1时许,袁某认为李某轻视他,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扯,袁某持空酒瓶将李某面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面部皮肤裂创,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袁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0元,被害人对袁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