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宾馆的吊灯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纠纷一案。
2011年8月28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李某因公到河南省信阳市出差,当晚住进了位于信阳浉河区的一家宾馆,晚上休息期间,宾馆上面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在李某的身上,致使李某身上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等费用共计3000多元。李某出院以后前往宾馆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宾馆以吊灯是某家具公司负责安装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经多次协商未果后,2011年9月4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该宾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其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安装吊灯的家具公司造成的,也应该由宾馆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家具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李某的损失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宾馆承担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