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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纠纷武力解决寻衅滋事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1-12-02 10:42:39


 

信阳市平桥区一青年陈某在一家烧烤店就餐后因结账问题与店老板发生口角之争,其为了泄私愤而纠集三个同伴,共同来店伤人砸物。近日,浉河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2112时许,被告人陈某、胡某在信阳市新华西路“顺顺烧烤店”大排档吃饭后,因付账金额与该店店主朱某某发生争执,陈某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冷某并通知其弟陈某某(已判刑)纠集人员滋事,陈某某遂纠集被告人辛某,辛某又纠集汪某、毛某(均已判刑),被告人胡某负责开车接送等候,陈某带领冷某、汪某、毛某和辛某闯入“顺顺烧烤店”中,将店内物品砸坏,朱某某妻子严某某在阻止过程中被陈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严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胡某分别于20116768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上述四被告人的亲属共赔偿被害人严某某经济损失59000元。被害人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冷某、辛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纠集他人且致人轻伤,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冷某、辛某跟随陈某滋事,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说,青年人正值年轻气盛,与人产生冲突时应控制自己的情绪去理性面对,而不能逞一时之强,以武力解决问题,否则酿成严重后果,后悔晚矣。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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