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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审判工作新思路,提高审判效率重效果

――浉河区法院调解速裁工作成效大

  发布时间:2012-06-19 15:42:17


    浉河区法院同全国各级法院一样,将维护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首要职责,将加强调解工作作为履行这个职责的主要措施。但该院也同大多数中西部基层法院一样,存在着收案总量上升,而法官断层、案多人少的问题。在加强调解工作,提高调撤结案率的同时,随之出现了审限延长、审判效率不高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调撤结案率与审判效率相冲突的矛盾,浉河区法院本着既要重调解、求和谐,又要重效率、保公正的指导思想。积极探索能够实现调撤结案和审判效率同步提高、相互促进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新途径,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及实践,于2012年3月成立了调解速裁中心,在力量组织、流程管理和后勤保障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积极偿试,已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创新思路强力量。浉河区法院党组在各部门均嫌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从三个方面组织、加强调解速裁中心的人员力量。一是以调解能手作骨干。从民事审判业务庭抽调二名近年来调解结案率高、结案多的办案能手作为中坚力量,主办大案要案,同时发挥示范、指导作用。二是老、中、青结合共促进。选调退居二线的本院老领导三名,返聘已退休的老法官二名,分别与一名中、青年审判员或书记员相结合,组成四个办案小组,老同志以其威望、经验和作风带动、支持中、青年同志,中、青年同志则发挥其身体好、充满活动的优势,多跑、多送、多写,互相帮助、相互带动,使调解、速撤工作得以平稳、高效开展。三是借助外力作补充。针对当前交通事故赔偿等保险理赔案件逐年增加的情况,聘请一名专家型保险公司干部,在报经区人大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后,专门协助办理涉及保险理赔等类纠纷案件,既缓解了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借助了专业力量和协调沟通优势。通过以上三个举措,使调解速裁中心形成以办案能手、资深法官、专家人才组成的强、精、坚的战斗集体。

    二、规范管理重效果。为了实现调解、速裁工作的快捷高效,浉河区法院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出台了《浉河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及速裁工作暂行办法》,从四个方面规范、指导调解速裁工作。一是明确受案范围。拟进行调解或速裁的案件必须是在立案审查阶段经初步审查后选定的下列案件:①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间争议不大的案件;②当事人属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情势紧急,需及时办理以解决困难的案件;③当事人有上访苗头、存在不稳定隐患,需及时介入调解以化解矛盾,掌握局势的案件。二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速裁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在程序方面,按照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在送达、庭审环节适当简化,但不得以简易为由而剥夺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在实体方面,做到依法明确责任,促成当事人自愿处分,若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则依法速裁,或移送业务庭按普通程序审理。对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也要审查其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其协议内容不得违法,亦不得损害案外人利益,坚决杜绝为片面追求结案数、调解率而无原则和稀泥。三是坚持自愿原则。办案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征求是否同意按简易程序进行调解、速裁的意见,向当事人释明其诉讼权利和调解处理的好处,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调解,绝不搞强制调解。四是坚持服务大局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将维护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重调解而不唯调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赔偿等原告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要据情势及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其实体权益不受损害。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对于可能形成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无论处于哪一阶段,都要根据党委要求和形势需要,及时介入调解,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三、保障支持做后盾。在加强人员力量的同时,加强领导支持和后勤保障力度。由一名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负责调解速裁中心的督导、协调工作,对于诸如涉府,涉历史政策等需要多方配合协作的复杂案件,由分管副院长及院长亲自出面协调,跟踪督办,强力促进调解工作。为调解速裁中心安排了充足的办公用房,专门建成了两个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能够营造温馨和谐氛围的圆桌调解室,配备了专用车辆,保障办案交通、通讯及经费供给。这些措施增强了干警凝聚力,提供了后勤保障,提高了工作积极性,为调解速裁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5月底,信阳市浉河区法院速裁调解中心已结案161件,日均结案2.98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33件,调撤结案率达83%,平均审限仅为20天,且无上诉、上访情形发生。既化解了调撤结案率与审判效率相冲突的矛盾,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其快捷高效的审判工作受到党委、政府、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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