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毒资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许某1997年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00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11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在信阳市中山北路弘运小区花坛处将随身携带的毒品“黄皮”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张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重0.1克,从许某身上收缴毒资180元。上述疑似毒品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许某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当庭能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