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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要件

——读小野清一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有感

  发布时间:2012-08-29 17:05:37


                                            

小野清一郎先生是日本古典学派的拥护者,受报应刑论和道义责任的影响,提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类型,且道义责任贯穿于构成要件的始终。小野的道义责任是一种社会伦理,所以伦理作为价值判断的要素贯穿于构成要件的始终。小野先生用“道义责任”代替“责任”,突显责任的主观性。他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

本文对小野清一郎先生构成要件的形式概念、实体和构成要件的两个要素,即行为和因果关系方面进行简单的总结。

一、构成要件的发展与形式概念

小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第一章主要是讲构成要件的概念。本章分为四部分。由构成要件的由来发展到构成要件概念。19世纪的刑法中,构成要件的使用限于犯罪事实和法律上制约成立犯罪的的条件,被分为一般的构成要件和特殊的构成要件,或是主观的构成要件和客观的构成要件。贝林和M.E.迈耶先后将构成要件特殊化,把它视为刑法各论上的内容,又把它作为构筑刑法一般理论体系的基石,形成了构成要件理论。

构成要件理论中指的构成要件是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与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区分开的,它是刑法各条中规定的“罪”,是特殊化了的犯罪概念,属于特殊的构成要件。这种特殊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具体的,但是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又是抽象的,形式的,需要解释的。通过解释,明确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意义,并由此使构成要件的抽象性、形式性向具体性、实体性靠近。

贝林最初认为构成要件的实体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是把社会生活中的事实类型化,进而把它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定型概念规定下来。梅茨凯尔也采用这种类型概念,认为构成要件是“特殊的,类型的不法”或者叫“不法的类型”。小野认为虽然梅茨凯尔没有明确区分构成要件相符性和违法性,但是把构成要件认为是不法类型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道义责任的关系

对构成要件的定义不同,构成要件实质上与违法性及道义责任的关系就会不同。小野的第二章通过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的不同理论提出自己的见解。

小野则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并且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的定型。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的违法性加以类型化的同时,也要将行为人的道义责任类型化,还要将违法并且有责的行为中具有可罚性的行为用法律概念予以规定。小野不赞同贝林和迈耶将构成要件、违法性和责任三者并列起来考虑,而主张三者有所重合。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性质的行为,并且是在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那里具有道义责任的行为,属于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的类型。被刑法分则相应条款规定的特殊的、类型性违法的有责行为,即是构成要件。

违法性和责任是属于伦理的,规范的判断。小野认为的伦理是指道义的文化规范和社会规范,是切合人伦的事实,而且是责任与义务性质的伦理。伦理规范是国家法律的根底。法本身就是伦理。法的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只是作为伦理的法的两个方向。因此,违法性和责任问题,指的是从刑法的制裁性机能出发,如何对业已发生的行为进行评价的问题。

三、构成要件要素

小野在第二章讨论构成要件与违法性,道义责任的关系中提到了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他认为构成要件中含有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他在第三章分析了不同学者的观点,使构成要件的理论更加清晰。

贝林认为构成要件进含有客观记述性的“结果”,不包含规范的主观的要素,把行为的主观方面专门作为责任问题来对待,即知道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去行动时,就应该认为有责任。他把主观要素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小野认为贝林受宾丁规范理论的影响,认为责任主要从主观和心理方面来考虑的,且和客观方面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概念的形式的观点。迈耶虽然认识到法律上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所以必须由纯客观的的,无价值的事由来构成。但是他同时认为,在构成要件中,可以发现有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但这种规范要素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真正的违法要素,因为它只不过是评价与意思活动无关的结果的,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和存在根据。小野不同意把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绝对划分的观点,认为二者在规范性的实质方面是相通的,只是评价性质上的不同。构成要件是类型、抽象的评价;违法性是个别的,具体的评价。

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要素的观点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上来看是不可否认的。构成要件中包含主观要素,关于主观要素的实质有不同的观点。梅茨凯尔继承迈耶和贝林的理论认为主观要素是属于违法性。小野认为表现犯的主观要素是属于违法性方面,但是倾向犯及目的犯中的主观要素是属于道义责任的。

四、构成要件与行为

在小野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对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主要讨论了行为和因果关系。

在构成要件理论中,不法行为的社会类型被当做法律的概念加以规定,是一种观念形象,是抽象的定型。当某个具体的行为符合它时,它就是犯罪的实行,进而成为犯罪行为。小野认为构成要件含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但早期构成要件理论单纯从客观方面去把握,把主观方面放到责任中去考虑。他主张把构成要件的行为作为一个主观和客观的整体去考虑。被类型化了的犯意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就都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与结果是伦理上的非行与结果,是充满伦理意味的具体的整体。小野从行为的四个问题来说明这一点。一是犯罪的“实行”不能脱离主观方面的犯意的或超主观的要素去认识;行为的客观方面也不能脱离因果关系去认识行为。二是拉德布鲁茨的“不作为非行为”的论点是不正确的。伦理上、法律上要求的“无行为”是一种行为观念,不作为可以是反道义的不法的,因此可以成为结果的原因。三是过失行为可以是行为。刑法中的行为是带有伦理主体性的行为。过失行为虽然缺乏犯意的情形,但是作为伦理主体有支配行为意志的可能。行为的伦理、规范性在过失犯的场合比在故意犯中更加明显。四是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来实现自己犯罪的情形。行为者的行为在具体事件中要从伦理评价的角度认定其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五是“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指自我介入成为间接正犯,而不介入第三者。在丧失责任能力以前的行为与其后的因果过程的一致性方面,必须对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整体性的伦理评价。

五、构成要件与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关于行为和结果关系的理论,是构成要件的客观性要素。它是由19世纪的布利和毕克迈耶提出和发展起来的。它不仅是理论问题,对行为本身进行了思考,同时讨论了可否把侵害一定法益看成是行为的结果,所以是给解释带来实益的问题。小野不赞同M.E迈耶和泷川幸辰教授用责任来解决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必要要素,是构成要件性的,定型的因果关系。

小野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行为的类型,所以因果关系也是这种构成要件要素的一个重要因素。它既与规范意义相关,又要考虑与主观方面的关系。小野从五个方面谈了因果关系的适用问题。

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从实证出发,二者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牧野博士提出的“危险关系”即不作为可能发生危险来肯定因果关系的观点是一种“主观”的主张。小野认为不作为的根本是侵害法益或社会有害性,其前提应当是伦理的道义行为的义务,是对伦理和社会的期待。从伦理的角度确认不作为的行为性和危险性。

小野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还对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罪数和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方面进行了论述,把理论与刑法中的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了构成要件理论的实践的指导意义,是对构成要件理论独特的发展。他的构成要件理论主要是围绕违法有道义责任的行为类型的层面展开论述的。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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