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自幼父母双亡,于2004年年仅15岁时从家乡湖北襄樊流浪到信阳,以浉河公园为栖身之地,以抢劫为谋生手段。因触犯刑律,于2004年被浉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7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已年届18岁的郭某某仍居无定所,谋生无计。于是他又想起了熟悉的环境和手段,再次回到浉河公园重操旧业。郭某某伙同高某、王某、徐某(均已判刑)等不良少年,以浉河公园为主要财源地,连续不断地抢劫、抢夺作案,或趁夜深人稀之机,以持刀威胁手段抢劫单身游人或情侣青年,或乘游人不备之机抢夺提包、手机等财物后逃窜,待销赃挥霍殆尽后再次故伎重施。仅2008年7月至10月,郭某某一伙儿即在浉河公园内实施抢夺2次,持刀抢劫3次,在信阳市内其他地段抢劫2次,抢得手机3部、金项链一条及若干现金,共计价值10000余元。2008年10月19日晚21时许,当郭某某一伙儿在浉河公园再次实施抢劫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日前,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鉴于郭某某在成年后仍多次抢劫、抢夺犯罪,且在刑满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对其所犯抢劫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8000元,犯夺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