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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02-06 10:33:55


    曾经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的原信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职工,现信阳市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主任武自权涉嫌强制猥亵妇女案,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宣告武自权无罪。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9日以被告人武自权犯强奸罪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此案在案发立案期间已经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浉河区人民法院对审理此案十分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由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慎的处理该案,确保案件审理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符合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

    2012年8月21日浉河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8月28日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自权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宣告武自权无罪。2012年11月23日,公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变更起诉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罪。2012年12月4日,浉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2012年12月5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12月20日浉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经浉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自权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仅有被害人报案称其被武自权强奸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其犯罪行为,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认定被告人武自权有罪,依法宣告被告人武自权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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