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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 主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9-10-20 15:43:10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由动物饲养人吴某赔偿于某医疗费2100元。

    家住浉河区董家河乡某村的王某将其饲养的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2009年8月16日,在邻居吴某家帮忙筹办婚宴的刘某在帮吴某喂猪时忘关猪圈,致使猪冲入王某家院内,撞翻蜂箱,散飞的蜜蜂将来王某家串门的于某头部、眼部蜇伤,于某经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100元。于某出院后便找到王某、吴某、刘某赔偿医疗费用,而王某、吴某、刘某均以自己无责任推脱,拒不赔偿。于某无奈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吴某、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蜜蜂虽是王某饲养,但是由于第三人吴某饲养的猪撞翻蜂箱才致于某被蜇伤,吴某作为猪的饲养人有看管不力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蜜蜂饲养人王某不承担责任。而刘某只是一个无偿帮工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猪的饲养人吴某单独对于某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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