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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宣判六件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05-14 16:54:37


    2013年5月14日下午3点半,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六件危险驾驶罪案件,文某、张某等六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文某、张某等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被害人驾驶的机动车或者与被害人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机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文某、张某等被告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最少的为98mg /100ml,最多的达到了437mg/100ml,醉酒程度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浉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文某、张某等六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某、张某等人庭审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自2011年5月1日起,浉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52件危险驾驶罪案件,有效的打击了该类犯罪,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促使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zy812    

文章出处: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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