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工伤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郑某系被告信阳某公司临时聘用的员工,2010年4月,原告在公司上班用手推车拉工货架时,因手推车失衡侧翻,将原告右脚砸伤。后经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由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八级,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诉至信阳市浉河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2458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系被告单位聘用员工,其劳动工作期间因拉工货架的推车侧翻,导致原告右脚被砸伤致残,对此有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工伤伤残鉴定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给予补偿的合理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14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