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离婚进行房屋分割而引起的纠纷。
1996年11月,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7月,被告张某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2月,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浉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居住的位于信阳市某小区的住房为原告父母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缺乏交流沟通,出现感情信任危机,且被告又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同意离婚,对此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应依法分割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因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属于原、被告双方,故该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不予分割。最后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