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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找工作未果 依法应退“介绍费”

  发布时间:2013-06-28 11:05:22


    日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给孩子介绍工作未果,要求返还介绍费的不当得利纠纷。

    2010年11月30日,被告张某以给原告李某孩子安排工作为名,收取了原告李某给予的8000元“介绍费”,后因种种原因,被告张某未能实现承诺,原告李某的孩子至今待业在家。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张某索要“介绍费”未果后,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介绍费”8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张某帮原告李某孩子找工作,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若有证据证明,则非为不当得利,若没有证据,则他收取的钱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由于被告张某未能兑现承诺,且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合理开支的费用,应该予以返还,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张某同意返还原告李某“介绍费”80000元。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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