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租赁仓库起火灾致损 出租人未尽义务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7-25 17:36:52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张某于2008年4月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陈某家几间空闲的房屋作为仓库,并约定租期为2年。一年后,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给双方带来严重损失。经相关鉴定机构评估,出租人张某的房屋损失几万元,而承租人张某的货物损失高达18万元,还有火宅过后的各项补救以及鉴定费用等,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都没有协商一致。张某认为陈某出租的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危险隐患,应对该次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赔偿火灾经济损失、火灾鉴定费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仓库起火的主要原因是张某在使用出租屋过程中用电量过大而导致电阻过大发热所引起,所以仓库的使用人张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的责任,而房屋的出租人陈某因疏忽对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主次责任的划分,判令出租人陈某赔偿张某损失6万元。  

责任编辑:fish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8937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