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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强奸犯罪案件上升的调查思考

  发布时间:2013-08-06 15:20:08


    根据司法统计报表显示,强奸犯罪案件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的刑事案件。我院审理的强奸犯罪案件数量从2010年开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和2012年为案件高发期,数量均在40件以上,占全年刑事案件的4%左右。通过调查该院近三年来已审结的强奸犯罪案件情况,笔者分析了当前此类犯罪的新特点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的困难,进一步寻求预防和减少强奸犯罪的方法与对策。

    一、当前强奸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

    1、被告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被告人年龄在18-50岁的占75%,50-69岁的占15%,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占8.2%, 70岁以上的老年男性被告人占1.8%。

    2、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文盲占5.56%;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占80%。

    3、被告人以无业人员和农民工为主。其中无职业人员占50%,农民工占31.5%。

    4、被告人饮酒诱发强奸犯罪的情况增多。酒后犯罪的强奸案件占70%,饮酒后的被告人借着酒性,萌生淫秽之心,且行为不受控制,导致犯罪的发生。

    (二)受侵害的犯罪对象方面

    1、农村“留守女性”、痴呆、精神有疾患的女性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女性容易受侵害。

    2、未成年幼女遭到强奸侵害情况严重。

    3、被侵害的女性中,较多是粗心大意,疏于防范,也有的是家庭教育缺失,父母监管不力。

   (三)加害人与被害人相识的居多

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相识者占到90%以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主要为朋友、同事、邻居、网友、老乡等“熟人”。有些务工人员常年漂泊在外,工作之余感觉寂寞空虚,性欲望渴望得到发泄,但他们往往是低收入群体,工作又不稳定,流动性强,往往利用自己的交际圈,有意识的与女性接触,并产生强行占有的心理。还有些无业男女青年平时多以谈对象交朋友为名,在一起吃喝玩乐,时间久了,男方抱着侥幸心理,想捞点便宜,择机或随机实施性侵犯。

    (四)犯罪地点私密性强

强奸案件多发生在被害人及被告人住处(主要为出租房)、旅馆、酒店等场所。这些地点都是相对封闭、独立的,不易被外人察觉、知晓和打扰,易使被告人产生强奸犯意,也具有易使被害人难以反抗的特点,符合强奸犯罪的需要。

    二、法院审理强奸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

    1、强奸案件多是一对一的证据,取证比较困难,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工作粗糙,不对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被害人报案陈述的真伪,就加以立案侦查,有的不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提取物证,导致证据丢失,检察院对此类瑕疵案件的起诉把关不严,直接转送到法院,造成法院审理案件困难。有些女性报案不及时,认为自己被强奸是丑事,不愿被人知晓,往往私下与犯罪分子交涉,到不能解决的地步才报案。这样给侦查和审判都带来了不必要的被动。

    2、有些强奸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被害人向法院反映原在公安、检察机关所做的被强奸的陈述虚假的情况,影响法院的正常办案。出现该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被告人的家属找到被害人,提出给予经济补偿,被害人出于自身面子和利益考虑而改变原陈述。

    3、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难认定。实践中,被害人大多防范意识不强,经常与被告人单独相处,一旦遭遇强奸,报案不及时,缺乏固定证据的意识,被告人往往以被害人自愿与其在私密空间单独相处来辩解双方存在恋爱或暧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意志,尤其在被告人以轻微暴力实施强奸,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仅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在认定时存在很大难度。

    三、预防和减少强奸犯罪案件的几点建议

    为预防和遏制强奸犯罪案件的多发态势,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 一)加强对易受害人群的保护  

    1、对留守女童进行全方位的关爱。提倡有条件的父母尽量将她们带在身边,父母在外打工的,要多与留守女童沟通交流,了解她们的交友情况。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有关机构也要尽到关爱留守女童的社会责任,发现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要及时批评教育。 

2、加强对女性精神病患者、痴呆者的监护。对患有精神疾患和智障女性,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没有监护人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救助和监护。

    (二)女性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被害女性主要是戒备心理不足,防范意识不够,以为熟人之间交往没关系。此外,女方在交往中的随意性,容易给男方提供错误的信息,比如交往空间、时间方面把握不足,都会给对方一种错误的暗示,使对方以为两人关系已经很亲密了。通常情况下,女方还有一种恐惧心理,女方被侵犯后,由于面子原因或者害怕报复,不敢去报案,助长了罪犯的气焰。因此,加强自身保护是女性避免受到性侵害的重要环节。女性要自重自爱,谨慎交友,不酗酒,不轻易跟着男性到私密的场所如宾馆、住所等。当遇到性侵害时,要奋力反抗,巧妙周旋,不要被犯罪分子的威胁吓倒。一旦受到性侵害,要及时报案,固定和保存证据,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开展法律道德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村和城市的基层社会组织要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活动,让人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相结合,减少犯罪的发生;多为外地务工人员特别是大龄未婚青年创造文明健康的交友机会和条件;开展丰富健康的娱乐活动,培养农民工的爱好兴趣,转移注意力,缓解精神压力。

    (四)加大对出租屋及酒店、宾馆的管理力度

    当前,许多强奸案件都发生都在酒店宾馆或私人旅社。因此酒店和宾馆要加强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严格审查旅客入住证件,全面登记入住信息。对那些证件不全或没有证件的以及青少年男女共同住宿的,一定要严格控制入住,发现入住男女有不良现象的,酒店或宾馆保安应出面制止,及时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从而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公安机关也应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色情音频音像制品的传播,控制淫秽思想的蔓延,净化社会环境。

    (五)公检法三机关切实尽责共同加强对强奸犯罪的打击惩处

    公检法三机关要把强奸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有机起合起来,真正配合好、协调好,严厉惩处恶性强奸犯罪分子,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让有罪的人受到惩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家属采取暴力、威胁、引诱、贿买方法,指使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原陈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原陈述,影响到案件审理的,也应依法查处。法院要增强办理强奸案件法官的业务能力,严格依法审查判断证据,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破解强奸案件认定难题,做到不枉不纵,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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