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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3-08-06 15:25:16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法学还是刑事诉讼法学,都将刑事被害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并且赋予一定的诉讼权利加以保护,进而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的加强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且保证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的法律特征

    一个当事人能否作为刑事被害人首先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行为被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如果刑法分则中无明确规定该侵害行为为犯罪的,那么其行为被侵害的主体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二)当事人是不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最为犯罪行为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必须以有犯罪行为对其直接侵害未前提,如果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因侵害结果的间接性和概然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具体的量化,因此不利于对刑事案件的审理。

   (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对犯罪的追诉权和其它诉讼权利。只有具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权利主体资格,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追诉,参与诉讼,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一)保障被害人对犯罪的独立的追诉权。由于被害人的刑事追诉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即可以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刑事被害人可以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提出不同于公诉机关的追诉请求,比如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时,提出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权利。

   (二)保障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赋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相关的诉讼权利,而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充分享有其代理诉讼的权利,是被害人获取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告人辩护人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确保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现,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发挥其作用。

    (三)保障被害人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比如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向被害人送达传票,向被害人的代理人送达开庭通知书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被害人享有对证据的意见权,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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