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后,我在闲暇之余,看了《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这本书,作者以三个专题的形式介绍了比较法的一些基本理论,运用比较法的理论剖析了域外一些国家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反思了我国当前的司法制度。在本书中,作者向我们传达了很重要的一点:在对一个国家的某种法律制度做具体的研究时,我们要学会采用“语境分析”的方法。
读完此书,掩卷沉思,我对比较法有了一种朴素的理解。我始终觉得比较不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方法。进一步分析,比较什么呢?应该是比较外国法律制度的好坏。在知己的同时也知彼,其终极目的是“师夷长技以制夷”。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不存在比较,因为“风景这边独好”,我们不必借鉴。如此一来,我们没有任何可资借鉴的利益,也就不需要比较法学。既然比较法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借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较法学就是借鉴法学。在这一点上,它和批判法学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我们了解外国的某种法律制度仅仅是为了批判,那就无所谓比较了。
但是,比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客观,主要是指材料;另一个是主观,就是要有很高的判断力,对于持有材料的好坏有深刻的比较。比较如果仅仅是客观,那就是拿来主义。在不了解某种法律制度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完全了解一个国家国情民意的情况下,只是把收集的材料简单的罗列陈述一番,则不是真正的比较,这只是“拿来”或者资料的堆砌。一说主观就是批判,那也不是比较。其实,比较之难度在于客观与主观的高度结合上。我认为,客观的难度在于如何掌握人家的第一手资料,而我们现在比较多的都不是第一手资料。但是主观也很难,要掌握人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好坏,我们就不能脱离它当时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乃至文化背景。比如我们批判罗马法或者说罗马法的好坏,我们了解罗马帝国当时的现实情况吗?我很赞成黑格尔那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名言,它至少有其合理性。希特勒制定的法律虽然被后人认为是恶法,可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这一点是我们在比较法中最难理解的。研究一国的司法制度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不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时代背景去研究,那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说,我们研究外国的司法制度,如果离开了政治、经济、社会这三个很重要的方面,将很难做到全面、透彻,也深挖不出其中的渊源。一个民族的法律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文化之中,这是法律生命力的来源。因此,研究外国司法制度的法学专家和学者应当深入研究国外的某种司法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哪些合理的内核,哪些能够为我们所用,哪些不能用,这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比单纯研究某一门学科难的多。它需要研究者对外国的历史渊源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有较为全面的理解与洞悉。做到这点需要研究者具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人文素养,同时也需要其投入非常多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这本书让我懂得了:在比较其他国家的某一种司法制度时,我们一定要去思考该国的这种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生成的时代背景。经过深入的比较,如果发现国外某种好的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则应该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条件,研究它在我国是否有生存和发展的土壤,而不能盲目“见好就收”,否则,就会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