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3日,刘某经熟人介绍得知赵某有一套位于信阳市某小区的116平方米的房屋,但因债务纠纷于2007年10月16日被浉河区法院查封。刘某相中了该套房屋所处的区位和设计布局,在明知该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与房主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价款18.5万元,刘某交付定金3万元,余款于2008年6月1日交房时一次付清,并于交房时办理过户手续。刘某自信赵某能够摆平纠纷并按时交房。可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屋仍未解封,赵某既不能交房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刘某要求与赵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刘某遂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封房屋是依法裁定对房主赵某采取的限制其对该房屋的处分权的强制措施,在该房未解封时不得买卖。刘、赵双方在明知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刘某要求房主赵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于法无据。日前,浉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赵某返还刘某购房定金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