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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破解当前强奸犯罪案件审理难题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3-08-29 08:30:14


    近年来,浉河区法院受理的强奸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2年高达25件,占全年案件数量的13%。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四个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社会效果。一是多是“一对一”的证据。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只有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历整个案件过程,而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往往是“一对一”相互矛盾。而同时能够直接证明案发经过的证人证言很少,即使有证人证言,也基本是证明力有限的传来证据,亲眼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非常少。二是物证匮乏。由于当前强奸犯罪多发生于熟人之间,暴力程度多为轻微暴力或言语威胁,以及报案滞后、犯罪现场易遭破坏等原因,能够证明强迫妇女意志的当事人身上的搔抓印记或被撕扯的衣服等物证极为缺乏。三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有限。有时由于检材不充分、送检不及时等原因,可能出现鉴定结果为否的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认定不能绝对的依赖于鉴定意见书。此外,鉴定意见书仅能佐证当事人是否发生性关系,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方面其证明力极为有限。四是有的案件被害人向法院反映原在公安、检察机关所作的被强奸的陈述是虚假的。出现该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被告人的家属找到被害人,提出给予经济补偿,被害人出于自身面子和利益考虑而改变原陈述。

   为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质量,该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充分收集、审查证据。面对强奸案件证据匮乏的难题,法院可通过主动调查或要求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方式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在审理阶段要面对面询问被害人,仔细听取被害人对案件过程的陈述,观察被害人对被强暴之事的反应,询问整个案件中的矛盾和模糊之处,通过当面询问被害人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二是赋予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强制义务。建议立法上赋予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出庭作证的强制义务,通过被害人参与庭审活动来准确认定犯罪。同时,为避免被害人承受过多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免受二次伤害,可以为被害人设定诸如远程视频作证、隐蔽作证等特殊方式。三是设定性品格证据适用规则。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频繁使用,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证据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如何适用和处理品格证据一般由法官自行决定。强奸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大量的性品格证据,若不设定相关的证据规则进行规制,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与混淆争议,还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在诉讼中遭到道德或人身攻击,从而使对被告人的“强奸审判”变成对被害人的“道德审判”。因此,在审理强奸案件中,有关被害人性经历或性名声的证据应予以禁止,被告人曾实施的性犯罪或是与被指控犯罪有关联的事实则应当允许在法庭上提出。四是依法查处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原陈述的现象。同时,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家属采取暴力、威胁、引诱、贿买方法,指使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原陈述的情况进行调查,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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