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三名男子围殴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被告人魏某、吴某某、刘某均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日凌晨0时50分,信阳市公安局五星社区警务室民警李某、何某接110指令要求到信阳市白坡路口处理警务。二人赶到现场后经询问调查得知,醉酒的石某乘坐出租车,到目的地后不支付车费,并用砖头将出租车右侧玻璃砸坏,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石某又电话叫来自己的朋友魏某、吴某某、刘某等十几人。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李某和何某要求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石某拒不配合。期间,魏某、吴某某、刘某均上前拉扯进行围殴,阻止两民警执行公务,还将民警李某警服上的警号撕掉,把民警何某摔倒在地,造成石某逃离。经法医鉴定,何某右侧肋部、右手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不构成轻伤;李某胸部、右上臂、左右手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程度不构成轻伤;后三被告人的亲属主动赔偿两民警经济损失65000元,两民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吴某某、刘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