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法治的要求,提升了人们对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的期待,但法律却未能给人们带来所有的合理的预期,人们对法律的局限性开始产生困惑,因此,作为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为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就应运而生,且为司法运行过程之必须。但是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又必不可少,严格的规则和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最好方式。
案例是审判活动的反映,是法律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现实性,同时案例也将抽象、原则的法律条文变成具体形象的行为规范的解释过程,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具体化和实在化的重要载体,有“动态法典”之称。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使指导性案例突破“个案既判力”的状态,即不仅在涉及当事人之间有效,还有必要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造成的,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到“同案同判”,促进公正司法,保障司法廉洁。
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确定案例指导制度,但这种指导制度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的“判例指导制度”,这是基于对判例法的本质认识和对我国司法制度深刻理解和判断而作出的,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立法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官不能造法,“案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其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能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在法律规定不全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法学原理,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案件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是一种选择权,而且还是一种判断权。解决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协调法制统一性和地区差别性中的作用,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因此,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其一,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维护法律尊严。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保持法院前后判决、此案彼案判决的统一,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其二,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形成法官对疑难、新类型案件的普遍共识。当前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更加复杂化,原有的法律规定必将显现其滞后性,而案例指导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补充法律漏洞,形成处理同类案件的一般原则,达成普遍共识。其三,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源于现有法律概念不清、不明、不具体,因而法官有可能滥用解释权和判断权,使作出的裁判背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而案例指导作为鲜活的示例,以其具体性和参照性为类案的裁判提供了借鉴标准,可以进一步遏制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其四,有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提升裁判质量。近年来,各级法院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大量案例总结经验,规范审判工作,当前通过建立案件指导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了良好的样板。其五,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判例法和成文法可以相辅相成,相互借鉴,互为补充。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权力只要不受监督,就会没有边界,就可能会产生恣意和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其它所有权力一样,如果没有监督就是一种绝对权力,肯定会导致司法腐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发挥其优势,又要注意控制,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成为时下理论界、实务界和其他社会阶层共同关注的议题之一。
其一,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这种权力应严格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依法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公正与效率原则,力求办案效率;应当坚持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等价值取向,力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应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裁判结果应当符合司法公平正义原则,做到裁判尺度统一;对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并应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加以阐明运用的依据、逻辑规则等。
其二,建立案例遴选制度。首先,建立层报制。从基层法院逐级向上一级法院遴选案例,最后由最高法院进行筛选后发布。其次,建立确认制度。在案例的确认上,宜由本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来讨论确认,或成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对案例的审核批准等工作。
其三,强化观念引导,改革现行裁判文书写作方式。首先在观念上引导法官正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克服法官只注重找制定法依据,漠视指导性案例作用的旧的思维模式。其次,建立学习考核制度,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要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讨论研究,加深对典型案例的理解,每周可规定固定学习日,学习智慧,把其作为法官考评的业绩指标。最后,允许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援引指导性案例,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其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参照最高法院、上级法院的指导案例,制定案例裁判规范化、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指导意见。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院对于涉及本辖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有权发布典型案例,对本辖区内的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上、下级法院应通过召开典型案例研讨会、发改案件、再审案件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适用法律的弹性,针对不同地区同类较多的案件,研究规范化指导意见,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裁判与法律、社会与地区的具体情况等特点相一致,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其五,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科学规范和定义。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比较详细规范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意见,确定审判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禁止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形式合法、实体不合法的裁判。
总之,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可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这一影响司法公正而为公正所诟病的问题,通过指导性案例为相同或相似案件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裁判结果的一致性,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统一,同时,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利于运用司法智慧和经验,提高司法水平,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使法官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更具体的监督,形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从而使裁判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与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