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已经被我国政府明令列为邪教并予以取缔,然而仍有个别“法轮功”痴迷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依旧学习、宣传“法轮功”经文及其他宣传品。日前,浉河区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58岁的被告人史某某系信阳市浉河区文化馆职工,1996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在“法轮功”被取缔后,依然坚持“法轮功”立场,并因宣扬传播法轮功扰乱社会秩序,分别于2001年3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2年8月被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2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3日被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史某某仍从事宣扬、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等活动,并在其位于信阳市盐业局家属院的住所和位于信阳市东方红大道1号1号楼的住所内进行上传、下载“法轮功”信息和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其中,史某某从“明慧网”等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明慧周刊”等“法轮功”资料,并制作、装订成册,然后拿出去散发;并多次向境外“法轮功”网站上传所谓“退党、团、队人员名单”等。2011年6月7日,公安机关在对上述二处住所进行搜查时,当场搜查出“转法轮”、“洪吟”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及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切割机、雕刻机等;在史某某身上搜查出随时准备通过使用散发出去的印有“法轮大法好”等文字宣传品的人民币10余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破坏法律法规实施,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史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