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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坑农、害农刑事案件的实证调研

  发布时间:2013-09-18 15:51:56


    浉河区法院贯彻上级法院指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服务“三农”,不断加大打击假化肥、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犯罪力度,努力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安定的发展环境。

    一、浉河区法院判决情况统计

    我院自2008年—2013年上半年共受理该类案件1起,具体情况如下表:

受理年份 罪名       涉案金额 损失     判决情况         生效情况

2012年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19.5万 175万 有期徒刑九年,罚金3.5万 上诉中

    二、坑农、害农案件的基本特点

    近年来,坑农、害农案件发生频繁,不仅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破坏了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为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该类案件有以下基本特点:

    1,损害后果严重。农业种植有别于一般的生产,农业生产周期长。因此农民在购置伪劣农资时,在早期很难被发现。一旦投入使用,必将是农民辛勤耕耘的一年劳动成果付之东流。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范某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因农民发现晚,在后期造成损失多达174万,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危害范围广。农资作为国家监督经营的物资,由于销售单位与生产单位相对集中,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农民往往购进的是同一家经营的同种农资。如果某一单位销售伪劣农资,往往危害一方,造成损害范围极广。同时某一单位生产伪劣农资,其销售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危害范围也是全国性的。在范某案件中,被告人范某所经营的单位在四川,其生产的伪劣种子却销往全国,对信阳农民造成的损失就是其所销售的假种子导致的,可见伪劣农资危害之广。

    3,损害无法补救。由于农业的生产周期长,产量大,造成损失严重,农民在索赔时,犯罪分子往往无法满足农民的赔偿请求。加之农民在购买种子时,没有保留好发票依据,无法证明购买种子的来源也造成了农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农业生产的特性同时决定了伪劣农资造成的损害无法补救。在损害真正发生后,往往已经无力回天。

    4,社会危害性大。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我国存在广大的农业人口,农民的权益受到损害将大大降低农民生产与创造的积极性。如这类案件发生过多且处理不当,必然影响我国的农业生产与社会安定。

    三、坑农、害农案件存在的问题

    我院在审理被告人范某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通过对该案件的审理也发现了在处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问题,现将其存在的问题列举如下:

    1,罪名竞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为:①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或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③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在实际审判中被告人一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因此在审理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①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采取的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的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实施以上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2,部门管理混乱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化肥工作。当农民发现购买和使用的农资为假劣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时,可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于法律对农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划分不清,当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就会产生相互推诿的现象,不能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造成农民进一步的损失,也纵容了违法分子。正是因为部门管理的混乱,导致市场上一大部分无证经营种子买卖,大量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充斥市场。

    3,农民取证困难

    在农村,大部分农民购买农资未要求经营罪开具发票,即使开了发票内容写得也不详细。发票是证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我院审理范某案件中,实际购买冈尤多系1号假种子种植户不仅仅是起诉书指控的30多家。更多的种植户由于没有开具收据,难以证实购买假种子的事实而无法得到赔偿。只能在本案审结后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经营门槛低

    因为经营农资的经营者不需要专门的农业技能,且加之工商部门管理不严,所以市场上大量种子经营商户。这其中有很多无良商户受假种子、农药等农资犯罪收益大,农民防范意识差等诸多因素影响,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农资。

    四、坑农、害农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浉河区法院一直高度的重视坑农、害农刑事案件,被告人范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到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开审理此案并进行积极宣传。审判人员希望总结本案的教训,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本案审结之后的工作重点。以下是对坑农、害农案件的一些建议和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在农村上法制课、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农民传授基本的法律知识,让农民掌握一定的农资管理法律常识。农民朋友应当知道什么样的单位是具有销售农资许可的。在购买农资时,要到国家制定的经营部门购买,并且要察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销售证书。农民一旦遭到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侵害,及时向司法机关单位举报,打击犯罪分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加强舆论宣传

    审判机关应邀请各界全责旁听该类案件,进行公开审判。对已审结的此类案件通过网络、报纸、电台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不仅可以让农民兄弟了解此类的案件的危害性,也能有效震慑其他准备销售假农资的经营者,减少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适应坑农、害农刑事案件工作的要求,浉河区法院开展相关部门对业务学习,以进一步提高履行审判职责的能力。只有熟练的掌握了该类案件的犯罪特征,才能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浉河区法院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如工商部门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质检部门免费为农民检测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产品,对于涉及到犯罪的行为,应及时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司法部门受理农民举报、投诉,严厉打击犯罪分子。

    浉河区法院在“打击坑农、害农刑事犯罪案件专题活动“期间,认真学习专题活动内容,按着上级法院指示,努力做好自己审判工作职责,有效的打击了坑农、害农犯罪分子,同时积极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舆论宣传,为三农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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