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就是强制拍卖,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以强制手段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变现,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司法执行措施。
其拍卖的好处是,司法拍卖始终要坚持七项原则:
一是拍卖优先原则。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把拍卖作为首选的处置方式。
二是随机选择拍卖机构原则。在司法拍卖机构名册中,由纪检监察派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参与、承办人、技术科多重监督下,采用随机摇号的方法选择拍卖机构。全程录像、公开透明。杜绝拍卖机构无序竞争、违规争取标的现象。
三是及时拍卖原则。拍卖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拍卖公告,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拍卖成交的,法院将按照规定把标的收回,重新处理,以保证被执行标的快速变现,提高执行效率。
四是拍卖前先评估原则。在拍卖前将拟强制执行的涉案资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独立评估,评估结果经涉案当事人认可,并作为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依据,并予以保密。
五是拍卖穷尽原则。司法拍卖最终目的,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资产清偿债务,可通过一次或多次拍卖运作以最终实现变现。每次拍卖是以合议方式下达书面通知决定继续拍卖和确定拍卖底价。
六是委托拍卖与执行工作分离的原则。统一由司法技术科或技术处统一管理、协调。按照规定进行委托司法拍卖。
七是决定拍卖后,在人民法院资产网上发布拍卖信息。并于3-5天内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参加拍卖的时间、地点、方式。在拍卖过程中,要求拍卖机构按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竞买人应注意的事项。
实践证明,司法委托拍卖确保了公开性和专业化的统一、公平性和高效率的统一、公正性和竞争性的统一。受到各界人士的好评。
不足之处:
一是传统司法拍卖方式较多,不能有效地实施网络拍卖。因网络拍卖,受众面更宽,拍卖所得财产就可能更高,当事人的权益就能在最大范围内尽快得到救济。而且更节省场地成本,收取中介费用也远远低于拍卖公司,符合司法拍卖的一条关键原则。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能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有利于监督。
二是拍卖公司宣传效果不力,未能吸引公众注意力。如拍卖公告不规范,刊登媒介及位置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
三是拍卖机构对小标的物的拍卖不愿意受理,收取佣金不够旅车费。
建议:
一是完善司法拍卖委托管理机制,使司法委托拍卖工作更加规范、具体。
二是尽快建设统一法院系统拍卖公共平台。使信息披露更公开、广泛、详细、准确、透明,便于加强管理,使涉讼资产处置交易价格最大化;从制度上进一步确保司法委托拍卖活动透明、公开,充分体现司法公开向阳光司法纵深发展,司法委托拍卖“公开、公平、公正”更加充分的得到体现。
三是加强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
四是重视对拍卖结果进行事后救济的程序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