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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外自卫能力差 农村留守女童缺保护

  发布时间:2013-10-17 10:20:24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女性的刑事案件频发,调查显示,被侵害者大部分为农村留守女童。因为父母外出务工,该部分留守女童只能由年迈的祖父祖母、外公外婆照管,而由于祖父祖母、外公外婆监管不到位及留守女童的自身保护能力差,致使不法分子对其进行侵害,给留守女童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2008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侵害留守女童的刑事案件15件15人。在这些案件中,被害人年龄为10岁至14岁,均为父母在外地务工的留守儿童,被告人多为留守中老年人。

   分析这类案件,结合近期各地发生的性侵女童案,该院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共同特征:一是犯罪分子与受害女童一般具有亲属、亲戚、邻居、师生等关系,犯罪分子有机会作案。二是家长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到位。许多成年人外出务工,将子女托付于祖父祖母、外公外婆或其他亲戚监管,由于上述人的疏忽大意或精力不济,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侵害者多为留守的中老年人。不少农村的中老年人因贫穷未娶妻或丧偶,加之农村文化生活贫乏,容易产生犯罪心理。四是取证困难,侦破难度大。留守女童在被侵犯后,由于害怕不敢向父母诉说,或者父母为了孩子的前途,采取隐忍的方法。同时,由于留守女童年龄小,不能有效地保护证据,给公安机关取证造成了困难。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加大打击惩处力度,有效震慑犯罪。公安机关对侵害留守女童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侦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从严从快,同时应体现司法文明,注意对受害女童及家庭隐私的保护,避免形成二次伤害。

   二是以“法官村长”工作为平台,推动农村平安建设。继续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机制,法官定期到农村及学校走访,并通过巡回审判及参与、指导民调等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让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推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建设。法院应当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治安隐患,以及政府部门、村委会在农村社会治安防范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可行的司法建议。

   四是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青少年依法维权意识。结合开学第一堂法律课,深入农村学校,开展青少年健康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树立正确的生理、心理健康观念,提高青少年的维权意识。

   五是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留守女童的关爱。各级机构应发挥自身的作用,如公安机关、村委会应定期对有留守女童的家庭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妇联组织可在留守女童较多的地方建立留守女童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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